美术与设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根据《湖北工程学院章程》,参照《湖北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结构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立,由院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通过推荐提名、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常规教学的院长担任,委员由专业首席、教学督导、系部主任、专业教师的代表和校外行业专家组成,委员人数7-13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可设美术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和设计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分专业大类执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部分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期制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期制,其中教师代表委员聘期一般为2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其它委员聘期内实行岗位制,因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岗者,委员由继任者接任。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咨询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总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学院教学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并参与教学管理的决策等。具体包括:
审议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
评议新专业设置和新专业调整;
3.遴选专业核心课程,遴选课程负责人,审议教学大纲;
4.审议教学研究立项、教材立项;
5.审议教学优秀奖、教学成果奖;
6.评选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课程建设项目、课程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等);
7.开展教师晋升职称教学评审;
8.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9.对有争议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行集体仲裁;
10.院领导提出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重点工作。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制度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制度。定期活动为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学期初与学期末各一次。不定期活动将根据即时工作需要开展活动。连续三次未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者按自动退出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
附则
本章程的修订经美术与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本章程由美术与设计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0日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