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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编辑:美术与设计学院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点击次数:


湖北工程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规范,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湖北工程学院章程》和《湖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美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美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突出科研成果与较强科研实力的副教授、优秀博士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根据需要,美院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美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立。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立、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通过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一名,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美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受学院委托,对以下事务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特色学科(领域);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及考核结论;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美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美院委托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一)美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美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开会,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美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凡学术委员会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维护和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美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美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任: 李中华

副主任:陈军(博士)

委员: 左建桥、熊胜利、卢晓利、陈俊红、夏丽萍 、杜靓 、李波、周玲、李君

秘书: 杨燕